管理條例

第一章???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協會專業委員會的作用,根據《天津市景觀協會章程》和《天津市景觀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專業委員會是天津市景觀協會(以下簡稱景觀協會)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受景觀協會的領導,在景觀協會授權范圍內開展活動。

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注銷或更名由會長提議,經協會會長辦公會決定。專業委員會初期設立不能少于6個會員。

第三條專業委員會應當圍繞協會“自律、服務、傳導”職能,匯集行業智慧與資源,建設交流、議事和辦事的平臺,提升行業形象,提高市場效率,推動行業創新發展,增強行業核心競爭力。

第二章???專業委員會的職責與構成

第四條?專業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范和行為準則,參與行業相關標準的起草和修訂,監督和保持行業自律,維護行業企業在生產經營中享有的合法權益;

(二)調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業動態、意見和建議;

(三)對行業難點、熱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

(四)促進本領域內的科技進步,推廣會員單位新技術、新成果,提高科技成果的轉化率,促進行業交流與合作;。

(五)協助組織行業培訓,設計培訓課程,提供師資;

(六)總結、宣傳行業實踐;

(七)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會員單位和相關技術部門的委托,提供有關技術咨詢和信息服務;

第五條??專業委員會的委員構成應當符合專業性、積極性、代表性要求。

第六條?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委員不得少于6名。

第七條?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顧問。

第八條?擔任專業委員會的委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天津市景觀協會章程》;

(二)關心行業發展,熱心參與協會工作,有必要的時間和精力參加委員會的活動;

(三)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豐富的景觀從業經驗;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會員單位的委員原則上應擔任部門負責人及以上的職務;

(六)協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擔任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在會員單位在相關領域具有較強的代表性;

(二)在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和號召力;

(三)具有良好的行業聲譽。

第九條?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天津市景觀協會章程》;

(二)專業水平和從業經驗在相關領域具有較強的代表性;

(三)熱心參與協會工作,有必要的時間和精力參加委員會的活動;

(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原則上應擔任所在單位部門領導職務;

(六)協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具有較高的社會影響力或者學術研究水平的專家、學者,也可以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十條??專業委員會的委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的專業委員會擔任委員。

同一專業委員會原則上不得有兩名及以上委員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確需有兩名及以上委員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的,由協會會長辦公會批準。

第十一條?理事會通過設立專業委員會的決議后,將通過適當方式告知全體會員單位。

第十二條?來自會員單位的委員,由所在單位推薦。會員單位推薦相關人員成為專業委員會委員的,應當向協會提交書面推薦書和該人員的簡歷,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會長提名,副主任委員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提名,協會理事會聘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外的委員及顧問由協會聘任。

專業委員會委員和顧問的任期自聘任時起至當屆理事會屆滿。

第十四條?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與主持委員會議;

(二)根據協會授權,代表委員會簽署有關文件;

(三)主持制定并推動實施委員會工作計劃;

(四)向理事會報告委員會的工作情況;

(五)其他應當由主任委員履行的職責。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履職時,應由其指定或協會會長辦公會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員代行主任委員職責。

第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主任委員開展工作,完成委員會交辦的任務;

(二)參加主任委員會議,根據主任委員授權召集與主持委員會會議;

(三)其他應當由副主任委員履行的職責。

第十六條 ?專業委員會的秘書長、秘書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委員會日常聯絡和協調工作;

(二)籌備委員會會議;

(三)起草委員會文件;

(四)撰寫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

(五)協助制定并推動實施委員會工作計劃;

(六)其他應當由秘書長或秘書履行的職責。

第十七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應當參加委員會的活動,完成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聘:

(一)違法違規,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協會紀律處分的;

(二)工作崗位發生變化,不再適合擔任委員會委員的;

(三)調離景觀行業的,不再適合擔任委員會委員的;

(四)其他不適合繼續擔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委員發生前述事由的,應當在十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十九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主動退出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協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主任委員認為不再適合擔任委員會委員的,可向協會理事會提出解聘建議。

第二十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連續三次不參加委員會活動,或在兩年內沒有實質參與委員會具體工作,按退出委員會處理。

發生前述情形的,由協會會員服務部門提出解聘建議,經主任委員同意后履行解聘程序。

第二十一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協會理事會解聘,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外的委員及顧問由協會會長辦公會解聘。

第二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從會員單位推薦的人員中增補委員,經主任委員同意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程序聘任。

增補委員的任期自聘任時起至當屆理事會屆滿。

第二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的委員、主任參加委員會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勤勉盡職、廉潔自律,不得謀取不當利益。

第二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的委員、主任委員不得擅自以委員會或委員會職務的名義對外進行與委員會職責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專業委員會委員、主任根據協會授權對外發表言論的,應當遵守協會相關要求。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委員會或委員會職務的名義對外發表言論。

以個人名義對外發表言論,但是涉及到協會或委員會有關工作、對協會社會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協會將視情況采取提醒、勸退或解聘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委員,協會視情況采取提醒、勸退或解聘等措施。

第二十七條??專業委員會顧問參照專業委員會委員的工作紀律執行。

第三章??專業委員會管理

第二十八條??專業委員會每年至少應當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不得低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遇特殊情況的,也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二名以上副主任委員可以提議召開全體會議。

第二十九條??專業委員會每年至少應當召開一次主任委員會議,出席會議的正、副主任委員人數不得低于應出席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條??經協會會長辦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會員服務部門建議,專業委員會可以召開專題會議。

第三十一條??專業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主任委員會議、專題會議,由委員會秘書長或秘書擬定會議方案,并經主任委員同意并告知會員服務部門。

第三十二條??專業委員會委員不能參加委員會會議的,應當事先請假。參加全體會議、主任委員會議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出席。

第三十三條??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對議案進行表決的,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通過。

第三十四條??專業委員會對與委員存在利害關系的事項進行表決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三十五條??專業委員會會議應當根據需要形成會議紀要、報告或宣傳稿,交會議主持人審核后,履行相關報送程序。

第三十六條??專業委員會應當將委員會的會議材料和工作文件交會員服務部門整理、歸檔和保管。

第三十七條??專業委員會應當每年向理事會進行年度工作報告。

第三十八條?專業委員會是協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專業委員會應根據本辦法和協會授權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開展活動必須使用全稱。

第三十九條?協會辦公室負責對專業委員會進行統一管理,組織協調。專業委員會開展各項工作,要本著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不得以專業委員會的名義進行商業活動。

第四十條?協會辦公室應充分發揮各專業委員會的作用,定期召開專業委員會的專門工作會議,積極支持專業委員會與協會工作相關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專業委員會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得下設辦事機構。不得簽訂經營性協議或經濟合同,不得從事超出業務范圍的工作。專業委員會在對外承接項目和服務企業過程中,確實需要開展有償服務并收取合理費用的應事先向秘書處申報項目和相關合同,經秘書處核準并請示會長后,由協會出面簽署合同,統一收取費用并開具票據,收入的3%作為管理費上繳協會,剩余收益主要用于專業委員會各項開支。

第四十二條?專業委員會在協會的授權范圍內發展會員,其發展的會員屬于協會的會員,由協會統一收取會費,在保證6名會員繳納會費后,會費收入的60%返還專業委員會,用于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支出。

第四十三條?專業委員會在工作活動開展前十個工作日,向協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未經批準不得以協會名義對外署名擅自組織各類活動。

第四十四條?專業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常務理事會可根據情節輕重提出批評、限期整頓,直至撤銷該專業委員會:

(一)擅自以協會名義公開活動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不按審批的業務范圍和工作任務開展活動的;

(四)未經協會委托,直接收取會員會費的;

(五)未經協會允許,擅自開展活動的;

(六)對協會交辦事項拒不執行的;

(七)專業委員會一年內不開展活動、不能正常履行職責和義務或不適應行業發展需要的。

第四十五條?專業委員會的變更、撤銷、合并須報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

第四十六條?專業委員會的經費來源:

(一)依托單位和受益單位提供的工作經費支持;

(二)有償咨詢、技術服務的合理收入;

(三)社會捐贈與資助;

(四)發展會員繳納的會費;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專業委員會經費必須用于專業委員會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專業委員會的經費原則上年度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十八條?專業委員會的收支賬目要清楚,手續應完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第四十九條?專業委員會換屆時,由專業委員會向協會辦公室提交《換屆報告》、《專業委員會工作條例》以及專業委員會主任簽字的“社團經費收支情況表”,并附經費使用情況說明。

第三十條?專業委員會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事。凡涉及觸犯刑事、民事、經濟責任等法律事項,由專業委員會負責解決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協會辦公室有權依據相關政策、法律和本管理辦法對專業委員會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使專業委員會規范運作,更好的發揮專業委員會的作用。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專業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工作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